梁山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19-07-01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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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

 

一、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和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三、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学校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错过缴费期应该怎么办

对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包括新生儿),按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五、一个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15万元,大病保险最高报销30万元,使用省规定特效药的大病保险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

六、居民住院的报销比例

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七、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给予补偿。

八、转诊转院规定

(一)市内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入的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二)市外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城区内(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须由市内三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疗机构,其他县(市、区)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

九、下列情形不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五)因本人违法犯罪、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有明确精神病诊断的除外)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各种健康体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无有效原始收费票据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附表2: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

梁山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简明表(单位:比例﹪、金额万元)

人 员 类 别

医 院 级 别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住院医疗待遇

特殊疾病门诊

大病救助

最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最 高 限 额

起 付 标 准

支付比例

最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起付线

支付范围

最高限额

起 付 线

支付比例

甲类病种

乙类病种

支付金额

支付比例

城 乡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成年

0.02

80%

15

0.05

70%

65%

15

1.2

10万元以下

50%

40

55

0.05

70%

15

0.05

70%

55%

15

1.2

40

55

10万元-20万元

60%

0.1

55%

15

0.05

70%

45%

15

1.2

40

55

学生、未成年人

0.02

85%

15

0.05

70%

65%

15

1.2

20万元(含)-30万

70%

40

55

0.05

75%

15

0.05

70%

55%

15

1.2

40

55

30万元以上(含)

75%

0.1

60%

15

0.05

70%

45%

15

1.2

40

55

  备注:1、尿毒症透析治疗和病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类别设最高支付限额:甲类病种7万元、乙类病种0.5万元,两种或两种以上甲类15万元,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乙类0.6万元,同时患甲、乙类病种7.5万元。

 

 

 

信息来源: 梁山县马营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