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9-07-03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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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证明身份材料和证明收入材料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材料包括:几个子女证明及子女收入证明、家庭财产及收入证明、病例或住院证明、医疗支出单据、残疾证复印件等)。
2、村(居)委会调查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派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家庭成员、从事职业、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等情况,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
3、民主评议。村(居)委会接到调查核实意见后,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进行民主评议,对评议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填写《梁山县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街区)审核;
4、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审核。乡镇(街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派低保工作人员逐户进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市民政局;
5、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接到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外、管委会)上报的材料后,提请济宁市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核查,并对乡镇(街区)上报的家庭进行抽查,调查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对已批准享受低保的,张榜公示,并于次月发放低保金。
三、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金根据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
四、动态管理: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但低保家庭应定期向乡镇、街道报告一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状况。家庭人口减少的,应当在1个月内告知乡镇、街道。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低保补助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补助金不予补发。
五、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
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