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3872XN/2019-04684 | 成文时间 | 2019-12-14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马营镇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9-12-1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0-12-1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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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营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共81项) | ||||||||
序号 | 实施 主体 | 事项 名称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 | 承诺 | 服务 |
对象 | 时限 | 时限 | 类型 | |||||
1 | 农办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 1.《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1.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2.《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鲁财农〔2015〕26号)“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结合我省补贴工作情况,我省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央要求,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2 | 农机站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1.《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做好2016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7号)“确定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棉花收获机、花生联合收获机及青饲料收获机实行应补尽补,敞开补贴。把与深松机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作为补贴重点,优先满足农民需求。……补贴额度在2000元以下的机具,各县(市、区)可自主确定是否补贴。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购机的操作流程,严禁透支补贴资金额度。”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3 | 农技站 | 农业技术推广 | 《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4 | 人社所 | 就业登记、失业登 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单位就业(失业)登记)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5 | 人社所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就业援助卡》发放(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公民 | 不收费 | 30个 工作日 | 3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6 | 人社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现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非全日制岗位除外)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已纳入政策享受范围的人员可按原标准执行至补贴享受期满,新享受补贴政策人员按照新标准执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公益性岗位收集与开发”。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7 | 人社所 |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8 | 人社所 |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 | 就业困难人员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9 | 人社所 |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3号)“四、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由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第二十三条:“(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企业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协助创业补贴申报”、“协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0 | 人社所 | 创业项目推荐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创业项目推荐”。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11 | 人社所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手续办理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2 | 人社所 | 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 |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包括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贴息资金’)和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扶贫担保资金’)。”第三条:“扶贫贴息资金是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及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给予贴息的资金。贫困户及贫困人口由各级扶贫办审核认定。”第四条:“扶贫担保资金是由省市两级自愿从现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中筹集整合组成,为贫困户和单位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资金。”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3 | 人社所 |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及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4 | 人社所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 | 1.《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1〕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5 | 人社所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35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7号)“二、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要逐一登记,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6 | 人社所 | 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就业援助卡》发放 | 1.《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19号)“二、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针对上述人群,按照我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复核的程序,如实填写《山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见附件1),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审核认定,并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灵活就业’,符合就业困难群体范围的同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栏目中注明……”。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7 | 人社所 | 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 1.《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及服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18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参保登记”。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主动 服务 |
19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保险费收缴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保险费收缴”。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主动 服务 |
20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关系注销转移接续”。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1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 1.《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待遇支付”。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2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3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核定支付)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4 | 人社所 |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第二条:“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衔接。”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做好相关工作。”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5 | 人社所 |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E46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登记”。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6 | 人社所 |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3.《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7 | 人社所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8 | 人社所 |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在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申报缴费”。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29 | 人社所 |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居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0 | 人社所 | 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养老金个人账户继承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人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1 | 人社所 | 企业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E59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2 | 人社所 |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2.《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办法》(鲁社保发〔2011〕32号)第十九条:“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承担认证任务的街道(乡镇)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应将资格认证的信息整理汇总后,填制《山东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社保经办机构。”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 | 企业退休人员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3 | 人社所 | 企业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03〕11号):“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市,应直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针对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部分社区组织不够健全的市,在相对独立的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此类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并与其签订对企业退休人员委托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责。对部分社区组织不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2.《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日常管理”。 | 企业退休人员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4 | 人社所 | 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社保卡申领及发放”。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35 | 人社所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36 | 人社所 | 受理劳动用工单位违法违规投诉 |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配合监察执法工作 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成书面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中的工作,发放检查通知,收集用人单位报送资料。”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7 | 人社所 | 劳动争议调解 |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关于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向基层下沉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26号)附件:《街道(乡镇)基层平台服务项目明细表》“劳动争议调解”。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8 | 民政办 | 临时救助(临时救助给付)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39 | 人社所 | 医疗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规范”部分“四、服务部门 对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等特定困难群众,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平台实施救助,县、乡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40 | 民政办 | 自然灾害受灾生活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给付)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受到自然灾害的公民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1 | 民政办 | 自然灾害受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民〔2011〕60号)“一、服务事项,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民房的恢复重建。二、服务对象,在山东省内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和损坏的受灾人员。三、服务内容,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人员重建或修复基本住房,保障受灾人员有安全住所。四、服务部门,县、乡民政部门。” | 受到自然灾害的公民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2 | 民政办 | 家庭住房困难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居民 | 不收费 | 7个 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3 | 医保 |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
44 | 残联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困难残疾人 | 不收费 | 7个 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5 | 残联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7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 重度残疾人 | 不收费 | 7个 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6 | 民政办 |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 1.《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一)妥善安置孤儿……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 | 孤儿 | 不收费 | 10个 工作日 | 1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7 | 民政办 |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高龄津贴 | 1.《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2011〕54号)第二条: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三、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批程序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个月起发放高龄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80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 | 不收费 | 15个 工作日 | 15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8 | 民政办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住市级儿童福利院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城乡孤儿生活保障服务规范”部分“办理流程:①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49 | 民政办 | 城乡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助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申请审批程序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子女代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评估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对评估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居)公示栏中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复核,并组织由民政、卫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人员身体状况,按照不低于20%比例入户抽查。经审核、抽查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并从下个月起为申请人发放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 困难失能老年人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主动 服务 |
50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和养老保险情况等统一组织核查……”。 | 退役士兵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1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战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参战退役人员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2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审核 |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身份认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3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3.《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4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通过,201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在乡复员军人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5 | 民政办 |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 伤残人员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56 | 计生办 | 生育登记服务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改)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2.《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二、登记受理机构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首接负责制。”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第十六条。 | 公民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主动 服务 |
57 | 计生办 | 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宣传、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58 | 计生办 | 提供避孕节育药具 |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通过)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59 | 计生办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重点任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60 | 计生办 | 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61 | 计生办 | 计划生育关系迁入、迁出 | 1.《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计划生育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3号)“跨省管理移交 户籍迁出省外的人员。由管理地打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按照迁入地的规定要求,由乡级或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盖章后交本人,作为外省计划生育管理建档的依据之一。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移交外省管理信息进行确认,并审核外省乡级或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管理回执,予以备案。 迁(婚)入育龄妇女:省外迁入需提供原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出具的纸质婚育状况证明;违法生育者需提供处理处罚落实情况证明及相关票据;持再生育计划者需提供《生育证》原始证件,省外迁入《生育证》原始证件丢失的由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2.《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鲁卫指导发(2016)4号)第二项:“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运行与操作(一)《基础信息卡》的建立与移交(二)《基础信息卡》的移交(1)育龄妇女省内跨乡镇迁移一律以网上传输形式,通过全省育龄妇女迁入迁出平台进行信息通报,取消各种纸质移交材料。按照统计口径赢移交的育龄妇女,迁出地通过平台向迁入地发出迁出通报,迁入地要在15日内对婚姻、孕情、生育等信息核实上报变更,确认迁出或向迁入地发送回执。原管理地与新管理地进行统计移交后,均应通过WIS系统《基础信息卡》备案存档,原管理地备注‘信息移交’,新管理地标注‘信息移入’。(2)育龄妇女跨省迁移由迁入地和迁出地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移交和信息通报。”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62 | 计生办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术”证明申请、审核)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临床医疗服务 免费享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 公民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63 | 计生办 | 孕前优生健康查体预约登记、随访 | 《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 公民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64 | 妇联 | 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 |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六)两癌”检查工作流程。1.人群选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山东省卫生厅和妇女联合会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2〕14号)“三、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各项目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联组成同级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 农村妇女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65 | 计生办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2、《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的发放。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办理《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以下简称‘补助卡’,见附件2)事宜。……四、组织实施(三)建立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申请表 具体程序如下: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领取申请表,填写并到户籍地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核通过后交回乡镇卫生院复核。乡镇卫生院复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市、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县(市、区)卫生局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相关信息,并将被批准对象的名单和补助卡发至乡镇卫生院,经村医下发至孕产妇及其家庭,并告知孕产妇补助卡的使用范围,补助程序及标准。” | 农村孕产妇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66 | 残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发放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第四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证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残疾评定工作。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基层干部和医务人员应当主动帮助残疾人进行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请办理。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
67 | 残联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2013-2015年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基本标准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对接受手术、适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提供资助”。 3.《山东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鲁残联发〔2013〕4号)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需进行救助条件审核认定,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家庭户口本、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儿童福利证)及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到其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二)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筛查,报县级残联复审……”。 | 残疾儿童 | 不收费 | 7个 工作日 | 7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68 | 残联 | 贫困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 | 1.《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残联〔2012〕241号)“凡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患者,经指定精神科专科医院确诊后,由居(村)委会和社区精防医师推荐,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残联审核批准后,由县残联发放《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对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贫困残疾人,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定期免费服药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发性精神病患者及时实施医疗救助。” | 贫困精神残疾人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69 | 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规定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对残疾人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鲁财社〔2010〕73号)“四、补贴资金申报和发放程序 (一)下肢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车主应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残疾人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70 | 残联 |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 |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残疾人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71 | 残联 |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2.《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3.《山东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二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人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等资助,保障其完成学业。” | 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72 | 残联 |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鲁政发〔2012〕24号)第四十五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免费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其他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 残疾人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依申请服务 |
73 | 残联 | 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及补贴 | 1.《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3年11月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用工总数1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社会性服务、建立完善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4号)“(二)围绕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实施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 2.积极推进集中就业、公益岗位和辅助性就业。……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低于10%……”。 | 残疾人 | 不收费 | 20个 工作日 | 20个 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74 | 文化站 | 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 1.《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通过,2008年4月修订)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3年3月通过,2012年5月修订)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各类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应当设置适合残疾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和体育训练中心。 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25号)“(七)保障特殊群体享有均等服务。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市低收入群体、农民工和农村留守人群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在设施建设、活动开展、队伍培训等方面,把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将农民工文化建设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公共文化机构、社区和用工企业为实施主体,满足农民工群体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文化需求。开展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出版物、影片。公共图书馆和农家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实施盲文出版项目,开发视听读物,建设有声图书馆……”。 | 特殊群体 | 不收费 | 本年度 | 本年度 | 主动 服务 |
75 | 村镇办 | 危房改造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2〕21号“省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农房建设。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互相配套、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整合中央和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民政、教育、卫生、电力、通信等领域的涉农资金,将各类项目资金打捆使用,相对集中安排到农房建设项目,做到‘农房项目建到哪里,相关部门的服务和资金配套就跟到哪里’,切实帮助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 公民 | 不收费 | 依申请服务 | ||
76 | 民政办 | 最低生活保障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通过)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公民 | 不收费 | 行政 给付 | ||
77 | 民政办 |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公民 | 不收费 | 行政 给付 | ||
78 | 民政办 |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 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各市、 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制作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 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 | 公民 | 不收费 | 公共服务 | ||
79 | 计生办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改)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 公民 | 不收费 | 即办件 | 即办件 | 公共服务 |
80 | 计生办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公民 | 不收费 | 即办件 | 即办件 | 公共服务 |
81 | 计生办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 公民 | 不收费 | 即办件 | 即办件 | 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