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19〕6号)

发布日期: 2020-12-25 10:29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的

   

 

梁政发〔2019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驻梁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工作,推进县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工作中的有效衔接,进一步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形成合力,高效便捷地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服务,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紧扣市委、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分离的模式下,构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促进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进一步构建科学、高效的政府治理模式。

(一)依法行政,高效透明。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着力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创新监管方式和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行政审批与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已划转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实行监管。部门间责任明确且互相关联,强化各自工作中的责任感和协同性。

(三)协调配合,资源共享。加强行政审批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审批信息、监管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推进人力资源的共享共用,完善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二、主要内容

(一)厘清审管职责边界。在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同等方面,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边界,确保行政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职责关系顺畅、责任边界清晰,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行政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批职责时,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要切实把是否符合行业总体规划与要求、是否列入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负面清单等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等进行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建立联合会商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建立会商工作机制,沟通审批中遇到的问题,完善我县审批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充分听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对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疑难问题,共同商定解决方案和处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涉及到审批与主管部门的,协商各自的任务和范围,确保工作任务的整体落实推进。

(三)完善行政审批支撑体系。按照全县一盘棋的原则,发挥好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支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行政审批中需要的专项规划、控制参数、监测数据等资料,协助做好审批相关事项的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上级颁布实施的新政策文件。在卫健、文化、交通、住建等部门相关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经过听证、专家评审等程序,且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和专业技术支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通过资源共享,有效保障行政审批质量。

(四)完善审管信息互动机制。依托网络平台及其他方式,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互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业务时,在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办理的环节以及事项办结后,把包括关键材料在内的审批信息向行政主管部门推送或开放,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即时掌握事项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政策要求对审批信息有疑义的,或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结果有异议的,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反馈,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疏漏,实现审批工作与监管工作的有机衔接。

(五)建立联合勘查工作机制。在一些行业管理要求高、需要综合勘查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由审批部门牵头组织、主管部门参与,实行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勘查、缺席默认、资料共享的联合勘查工作机制,减轻多头勘查、重复勘查等行为给申请单位造成的负担。对于部分监管职责下放至乡镇(街道)的事项,协调乡镇(街道)相关内设机构,配合做好联合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六)建立失信协同处理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约束手段,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协同处理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联合惩戒,对于受过重大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审批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于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做到应查必查、依法依规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强化监督考核。把审批与监管联动工作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对在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等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梁山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试行)

     2.梁山县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勘查实施细则(试行)

     3.梁山县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勘查联系单

 

                            梁山县人民政府

201949

 

201949印发

 

 

 

附件1

梁山县行政审批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优化营商投资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满意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对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二、会商目的

(一)厘清职责边界。对具体业务事项的部门职责进行商议,合理划分部门工作权限,明确审批与监管的职责界限,制定有效的分工协作规定;

(二)明确工作要求。对涉及行业规划布点、重大公共利益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解决疑难问题。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商议,依法合理提出解决方案和处理建议。

三、会商形式

会商采取专题会议形式。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召集,确定会商议题、会商单位,主持会商会议,总结会商意见。

四、会商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政策的通报、解读;

(二)行政审批改革深化中疑难复杂问题的协调、处置;

(三)“3330”工作推进中存在问题的梳理、协调、处置;

(四)政务服务体系推进中工作要求的落实、工作任务的布置、工作目标的督促;

(五)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的谋划、协商;

(六)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方面重大事项、疑难事项、突发事件、热点事件的探讨、协商、共同处置;

(七)其他需要会商的事项。

五、会商程序

会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商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会商提议。会商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会商提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召集会商会议,提前三个工作日将会商事项发送至参会单位。对于特别重大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可随时召集会商会议。会商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参加。

(二)会商议程。各参会单位针对会商事项充分协商沟通,形成会议纪要。凡涉及特别重大或争议较大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专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各会商单位参会人员应代表本部门提出明确意见或表态。

六、会商结果

会商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和落实。

 

 

 

 

附件2

梁山县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勘查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减轻多头勘查、重复勘查等行为给申请单位造成的负担,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提高审批与监管的互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行政审批联合勘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勘查范围

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社会事务等领域,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勘查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负责审批的部门牵头组织开展。

二、联合勘查流程

(一)启动联合勘查。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后,认为需要联合勘查的,启动联合勘查程序。由牵头单位将《梁山县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勘查联系单》转各联合勘查单位,明确勘查时间,各联合勘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参加联合勘查人员,并提出申请单位需补充资料和现场情况介绍要求。

(二)组织现场勘查。由牵头部门组织一车前往,或在约定时限自行到达现场。到现场后,各部门听取申请单位情况介绍,实地勘查现场情况,参与联合勘查的部门现场发现问题,应按各自职责提出整改意见。

(三)反馈勘查结果。联合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在现场勘查表上签署勘查意见。符合现场勘查条件,且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部门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原则上于勘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勘查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勘查意见,在承诺期内对办理事项作出批复或答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联合勘查工作,切实担负审批事项的改革放权、优化服务及转变职能的重任。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严格勘查程序。联合勘查应在审批事项规定时限内进行,无故不参加或虽有人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在联合勘查过程中,一致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当暂停事项办理的,由申请人按勘查意见进行整改,经联合复勘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

(三)加强协调配合。牵头部门应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参加联合勘查的相关部门要认真审查有关事项,在接到联合勘查通知后,委派能代表本部门意见的人员准时参加勘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四)强化监督检查。联合勘查实行一家牵头、多家响应、按期勘查、缺席默认、资料共享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勘查制度,切实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