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527715H/2021-02325 成文时间 2021-03-16
发布机构 梁山县民政局 组配分类 职责边界清单
成文日期 2021-03-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公开县民政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3-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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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县民政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的公告

       为加强县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梁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梁山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梁编发〔2020〕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25项,分别是:村务公开、民族宗教团体管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养犬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职业卫生监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养老机构备案、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试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单位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县民政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县民政局

                                                                                                                                                                                                                                                                                                       2020年6月30

1.村务公开

县民政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指导、规范全县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民族宗教团体管理

县委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

3.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县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县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县委组织部与县民政局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县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县文明办指导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县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履行村规民约监督作用。

县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4.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详图、行政区划图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县民政局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投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报告、身份查询、落户安置等责任,为救助车辆临时停靠、实施救助提供便利。

县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部门职责,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建设,依法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管和审查验收。

县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对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及群众护送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收治,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突发疾病救治工作。

6.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等工作,负责牵头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做好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保障监管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审批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市容秩序整顿、违建拆除工作,配合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规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统计工作,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

7.养犬管理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并查处违法进入行为;查处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检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界定并公告禁养犬只的标准及种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存储、使用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县民政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8.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负责审核医疗机构申请垫付的抢救费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理。

县民政局负责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出具殡葬证明和按标准收取殡葬费用。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

济宁银保监分局梁山监管组负责协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协调各保险公司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使用;督促各保险公司对已垫付救助基金的案件,在支付赔偿款前首先支付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关费用。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依法筹集,受理、审核垫付申请,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

9.养老服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志愿服务

县文明办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规范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管理,及时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负责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团县委负责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县妇联负责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技术导则及总体指导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作为适老化改造重要内容,加强政策、资金协调和对上争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监管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做好影响电梯施工的拆违、拆临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需求。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的政策措施,制定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规划和指导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负责试点垃圾分类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主管部门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老旧小区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管线设施改造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加强政策、资金协调和对上争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多渠道整合筹措改造工程项目资金,做好资金安排,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大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规划、土地手续办理,指导制定老旧小区配套公共及社会服务设施的规划、用地政策,指导探索老旧小区内增加公共建筑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做法。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县级审批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并按照管辖区域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分别做好影响老旧小区改造的拆违、拆临、摊点整治等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据文件规定实行联合审查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容缺办理,能简则简,一次办结。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内广电管线设施改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安装、使用、维保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民市场、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负责有线电视线路等相关管线的整理规范工作。

国网梁山供电公司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分户计量装置以外的供配电管线设施改造和验收、接收管理。

 

 

13.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销储体系建设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与省市发展改革委的沟通、衔接,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保障服务;贯彻落实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等相关的价格支持政策。负责做好与省市能源局和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三大油气公司对接,积极争取对我县天然气、煤炭、电力等支持。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城乡配套电网、外电入鲁等能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依据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督促指导全县有序推进地方政府储气设施工程建设。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定期调度政府储气调峰设施和应急调峰能力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负责“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督促城市燃气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下游用户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督促城燃企业加快储气能力建设,落实应急储气能力。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做好与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衔接和对口接待工作。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安排的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督导检查等工作,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的执法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对全县清洁取暖用户设施购置安装、用气用电等予以适当奖补。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宣传舆论引导以及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做好清洁采暖技术推广应用。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清洁取暖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衔接。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在推进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调峰能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清洁取暖相关设备、设施建设和运行标准,做好相关设备质量监管。

县金融工作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国网梁山供电公司负责清洁取暖城乡配电网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满足城乡居民“煤改电”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

14.职业卫生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县医保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5.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防治机构的认定、申报及考核工作,制订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三级预防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县委宣传部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防治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大、中学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宣教。

县民政局协助卫健部门,宣传引导群众自愿接受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断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及家庭的救助水平。

县财政局负责将规定的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医保局负责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孕产妇、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导落实待孕、在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加强环保知识宣传,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降低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县总工会负责教育、引导女职工提高健康技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县残联负责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患儿给予救助,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做好患儿转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县妇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团县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县红十字会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16.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梁山县支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

17.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

章程核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的年报工作,并负责相关社会团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的审批工作。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基金会的年报工作,并负责相关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19.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0.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备案。负责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1.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2.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对相关社会团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3.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对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4. 养老机构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养老机构备案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备案审批事项相关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25.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试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民政局负责对相关基金会的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 梁山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