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38439Q/2021-02166 | 成文时间 | 2021-09-0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职责边界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1-09-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1-09-0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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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县直部门间协作配合,推动制度创新和流程再造,根据《中共梁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梁山县县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梁编发〔2020〕7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面向社会公布。
目前涉及我单位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事项共20项,分别是: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外国人来我县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业教育部分工作、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管、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相关业务的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下步工作中,我单位将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
附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县直有关部门职责边界清单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日
1.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等工作,负责牵头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和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工作,做好相关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工作。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卫生保障监管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审批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市容秩序整顿、违建拆除工作,配合教体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开展集中清理整顿规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宣传、调查、摸底、统计工作,并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
2.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命题、试卷印制、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成绩汇总公布和招生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县委组织部: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考试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规定作出处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考试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规定作出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时核拨国家教育考试各项经费。
县审计局:负责指导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具体费用收支情况,确保不出纰漏。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要在考点周围安排无线电监测设备和车辆,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规范考生体检标准。指导考生体检工作。检查考点周边以及考试、评卷、录取场所的饮水卫生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大对客运车辆状况和乘载情况的检查力度,保障考生往返途中交通安全。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对考点周围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禁止建筑施工、文化娱乐、机械加工、商业经营等因素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为招生考试营造安静舒适的应试备考环境。
县法院:审判涉考涉招违法犯罪案件,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考试期间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负责维持考点周边与环境安全,治理整顿考点周边环境。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确保考点、考场设置在已验收合格的达标建筑中,对考点、考场所使用的楼房进行使用前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督、确保不出事故。
县联通公司: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配合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县移动公司: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配合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县电信公司:对考点屏蔽区域的网络进行优化,确保考场手机信号屏蔽效果。配合县委网信办等部门关闭涉考有害信息的应用平台和网站,并配合公安机关落地查人。
国网梁山供电公司:负责教育招生考试报名、施考、扫描、评卷、录取的电力保障。用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及告知。
3.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4.外国人来我县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
县科技局:负责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外国人(A类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县科技局制定外国人(B类和C类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水务局: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县发展改革局: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县司法局: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人民银行梁山县支行: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审计局: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国资局、县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金融工作发展促进中心: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县总工会: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团县委: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县妇联: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县残联: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6.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总协调,分解目标任务,指导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工作;调整学校布局结构、统筹管理招生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信息服务公共平台;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全县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发展规划;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免学费政策,做好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严格规范中职学生学历教育注册学籍的管理,督促职业学校认真落实有关资助政策。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职业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会同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制定下达招生计划。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推进全县公共实训中心(基地)建设,指导相关企业向职业学校开放,为职业教育中心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
县财政局: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配合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地方配套经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绿色通道”,认真做好校舍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民教育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县审计局:负责对职业教育经费安排使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金、国家免学费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发展需求,将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及时办理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落实学校建设优先优惠和规费减免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
县委编办:负责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牵头并会同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机构编制标准,科学核定职业院校人员控制总量。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在教职工总量20%以内备案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政策。
7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负责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旅行社部门承包、挂靠经营,查处旅行社不依法签订旅游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行为;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等;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负责文物旅游区文物管理、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加强对文物旅游区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
县委统战部:负责旅游景区(点)宗教活动场所秩序的维护和整治;重点查处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及非宗教教职人员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烧高香”等欺骗游客、借教敛财等违法活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负责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宾馆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协调有关成员单位,针对旅游纪念品市场侵权假冒问题,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低价倾销,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等。
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旅游治安环境治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对旅行社等企业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相关社会保险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旅行社等企业不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规收取保证金和拒付、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等违规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旅行社调用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不具备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相应资质的车辆;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航行条件的客运船舶;加强对客运码头和渡运航线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航空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旅游者机票退改签的合法权益;配合县文化旅游局共同治理旅游不文明行为等。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风景区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对水利风景区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生态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督导业主及从业人员遵守旅游行业法律法规,保护游客权益;对于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县级以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生态观光园、休闲农业园区提出撤销其称号的建议。负责休闲渔业示范点等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和整治。重点查处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规违法行为。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旅游景区、旅游宾馆住宿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旅游饭店、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管理,加强对体育公园等体育活动场所旅游市场秩序的监管。
县委网信办:负责依法清理网上虚假旅游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和账号等。
县税务局: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对从事旅游市场经营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对虚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及骗取退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8.职业卫生监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县医保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9.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防治机构的认定、申报及考核工作,制订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三级预防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监管。
县委宣传部: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做好防治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大、中学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知识宣教。
县民政局:协助卫健部门,宣传引导群众自愿接受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断提高出生缺陷患儿及家庭的救助水平。
县财政局:负责将规定的出生缺陷防治项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县医保局:负责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孕产妇、患儿的医疗保障水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导落实待孕、在孕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梁山县分局:负责加强环保知识宣传,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力度,降低环境污染因素对出生缺陷的影响。
县总工会:负责教育、引导女职工提高健康技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县残联:负责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患儿给予救助,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做好患儿转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县妇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团县委: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县红十字会:负责为出生缺陷儿童及其家庭的关怀及救助提供支持。
10.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服务管理保障机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转接,指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专项公益岗位开发工作,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提出需求意见,进行退役士兵资格审查等工作。及时了解退役士兵工作表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和人力公司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日常服务工作。
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负责对退役士兵的日常管理,教育引导专项公益性岗位退役士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爱党爱国,敬业奉献,永远听党话、跟党走。强化日常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台账,定期将考勤考核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公司。
人力资源公司:配合专项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管理,按照考勤考核结果,按时兑现相关待遇,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1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等工作。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规定进行税收减免。
12.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档案接收审核、办理接收手续、牵头拟定安置计划、核实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情况、批准灵活就业申请、组织排序选岗、办理分配手续、发放相关补助等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县委组织部:负责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退役士兵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县委编办: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相关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
县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接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配合县退役军人局做好拟订和落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拟定和落实国有企业安置计划等工作。
13. 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基金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工作,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县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梁山县支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
14.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配套措施并协调落实。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推进小微企业治理结构和产业结构“双升”战略,牵头建立小微企业“双升”战略工作协调机制,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应用相关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政策措施的落实、评估。
县财政局:给予符合政策要求的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的小微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县科技局:引导小微企业建立科技研发准备金制度。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满足条件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创业支持资金。
15.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相关工作。负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落实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1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许可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7.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8.劳务派遣经营活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审批。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9.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备案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