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13370P/2022-02750 | 成文时间 | 2022-11-22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2-11-2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2-08-3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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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梁罚字〔2022〕179号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梁山四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0832740214290F
地址: 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彦德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登记注册排放口3个,现场实际建设4个,喷塑工序排放口未在许可证进行登记。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梁罚事告字〔2022〕17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梁罚告字〔2022〕17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以及你公司违法事实及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票据交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济宁市梁山县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嘉祥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印章)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