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235253L/2023-00109 成文时间 2023-01-20
发布机构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成文日期 2023-01-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后评估报告】梁政发〔2022〕13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20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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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成效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选定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并把资金保值增值、管理高效等指标作为选择专户银行的依据。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业主管理规约;

(五)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公开电话、网站,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接受社会投诉监督。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定期分配,当年交存部分的收益可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其余部分的年化收益以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或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