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235253L/2023-00110 成文时间 2023-01-20
发布机构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成文日期 2023-01-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后评估报告】梁政发〔2022〕11号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山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1-20 16:57

浏览次数:

分享

审计结果运用和执行: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县审计机关应依照《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签订包含此项约定的合同,必须事先征求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项目结束后,县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机关,逾期未送交的,视同无异议。县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重大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处罚,县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审计机关。县审计机关应当与纪检监察、巡察、司法等机关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监督合力。县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执行的,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县审计机关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县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县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信息来源: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