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507 | 成文时间 | 2023-10-20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10-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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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23〕647号文件完善城镇集中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06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供热及环保成本等因素,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
二、此次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背景是什么?
调整前的市区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是多年前制定的,已十多年未作调整,按可比口径,多年来在全市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期间,影响供热成本的主要因素煤炭价格大幅度上涨,同时叠加供热时间延长、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增支因素,供热成本上涨明显。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确定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延续执行《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梁价字[2018]21号)。
三、此次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此次居民住宅供热价格调整,居民供热价格:18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27元/立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实行两部制热价。居民的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3元/千瓦时。非居民的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为8.1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2元/千瓦时。两部制热价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城区集中供热试行计量价格的通知》(梁价格字〔2017〕24号)执行。
四、居民住宅为什么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此前,全市均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费。目前市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统称房产证,下同)均未载明使用面积,供热计费的使用面积是由供热企业人工测量的,受测量条件、方法、房屋状态等因素影响,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2000年以后,市区颁发或换领的房产证载明了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少部分没有套内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测绘规范测量确定。建筑面积包括共有建筑面积(俗称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管理用房等面积),公摊部分大多没有散热设施,直观上未供热,而套内建筑面积是在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扣除公摊面积,也就是不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公共门厅、管理用房等面积。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改革市区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由按使用面积计费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五、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价格的用户,供热价格有什么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执行居民供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