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715H/2023-04753 | 成文时间 | 2023-12-14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相关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3-12-1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12-14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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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及办理方法
一、保障范围
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包括:
(一)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四)身体重残、经诊断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儿童。
二、保障标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340元。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
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儿童,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
位发放的残疾人证件复印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复印件。其中,患罕见病的儿童还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困境儿童申请后,审核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任何异议的,可直接审核;对需要入户调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到申请困境儿童所在村(居)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县民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核情况和困境儿童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生活费待遇作出审批。对拟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在其所在村(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批准后的下个月起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五、受理部门及电话
梁山县民政局 0537-736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