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3206737359X9/2021-04295 | 成文时间 | 2021-05-18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5-1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06-0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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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
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困难情况,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济建房字〔2021〕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范围(含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请人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满1个月;
(三)申请人家庭在县城区内无私有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下同);
(四)申请人家庭正在县城区租赁他人私有住房居住(以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为准);
(五)申请人家庭在县城区未享受各类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财政列支的购(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
二、补贴标准
阶段性租赁补贴按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1口人家庭(申请人单身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补贴300元/月;2口人家庭补贴350元/月;3口人及以上家庭补贴400元/月。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三、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报受理
申请人填写《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于每月的1日至10日到县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报送至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登记受理。
(二)联合审查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确定申请家庭人数后,每月的11日至25日,将核查信息报送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就业登记、社保和公积金缴纳进行联审联查。
(三)审核公示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对当月批次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网站: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通过电话或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申请人。
四、补贴发放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房屋租赁期不满36个月的,按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型,继续予以保障。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从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月或季度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五、认真抓好阶段性租赁补贴政策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为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的重要惠民举措。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快推进我县阶段性租赁补贴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申请受理、住房审核、补贴发放工作,切实提高精准性和实效性。要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通报其单位,追缴所发补贴,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申请人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信息的审核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做好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驻梁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开展“政策宣传月”、“三进三到位”(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政策措施宣传到位、申请办理服务到位、租赁补贴发放到位)等专项行动,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把好事办好。
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作为牵头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并定期梳理汇总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盖章上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科。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申报租赁补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通告在新的通告发布前持续有效。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三)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定期复核资产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终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告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37-5105019
七、其他事项
(一)《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可登录梁山县人民政府网站(梁山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在下载专区栏中下载打印,也可到县为民服务中心房管办窗口领取。
(二)县住房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1、地址:新城为民服务中心房管办窗口
2、联系电话:0537-51050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梁山县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双面打印于一页).pdf
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梁山县财政局
梁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梁山县管理部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