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31763P/2023-01806 成文时间 2023-06-19
发布机构 梁山县杨营镇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6-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秸秆禁烧 人人有责】——致杨营镇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3-06-1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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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禁烧倡议书

广大农民朋友们:

夏粮丰收在即,首先对辛勤耕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在收获之余,树立环保意识,自觉抵制秸秆焚烧,共同呵护蓝天白云。

焚烧秸秆、杂草危害大:一是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酿成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是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焚烧秸秆、杂草惩治严:焚烧秸秆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垃圾、树枝树叶、杂草的,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对于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妨害公共安全,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杨营镇党委、政府特向广大农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一要带头实施秸秆禁烧。广大农民朋友要从我做起,带头管好自家的田块,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争做秸秆禁烧的模范、秸秆还田的先锋、综合利用的标兵,影响和带动亲朋好友拥护执行杨营镇党委、政府关于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要求。

二要带头宣传禁烧政策。广大农民朋友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平台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可能面临的处罚,号召周边人“不能烧、不乱抛”,引导大家支持配合秸秆禁烧工作。

三要带头举报违法行为。广大农民朋友要广泛监督,坚决曝光秸秆焚烧的不文明行为,坚决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现象。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和垃圾的行为,要积极向镇村举报,携手共筑秸秆禁烧的坚固防线。

杨营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日

焚烧秸秆的危害





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 梁山县杨营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