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235253L/2023-04552 | 成文时间 | 2023-08-29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3-08-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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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县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延续执行集中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梁发改【2023】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通知》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采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于琦鹏同志对我县供暖工作进行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实现节能减排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推动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落实国家“双碳”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按照刘刚县长在县第十八次常务会议上关于“保暖保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部署要求,我们组织专家对梁山县的供热计量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起草了《关于延续执行集中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智能化,最终实现智慧供热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从2023年-2024年供热期开始到2027年-2028年结束在梁山县的民用建筑供热系统实施智慧供热示范推广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逐步完善城市供热管理智能化,最终实现智慧供热。《通知》明确了梁山县供暖价格:居民供热价格:18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27元/立方米,均按建筑面积收取。实行两部制热价。居民的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为5.4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3元/千瓦时。非居民的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价为8.1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2元/千瓦时。两部制热价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城区集中供热试行计量价格的通知》(梁价格字〔2017〕24号)执行。
至2027-2028年供热季结束;我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可以持有效证件向供热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供热价格仍按照1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含幼儿园、托育机构)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执行居民供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