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378587/2021-04317 | 成文时间 | 2021-01-01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统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工作推进 |
成文日期 | 2021-01-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1-0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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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关口,是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的重要职责。县统计局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和利益,制定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县统计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县统计局各部室在形成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由县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发布;发布前,要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统计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部室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牵头部门负责报主管领导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由县统计局党组会议研究,仍无法确定时需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五)经保密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发布。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内容
县统计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特别是中纪发〔1995〕6号文件关于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四)未经议决的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五)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求
(一)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及负责人、指定审查人员;
(二)各部室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八、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职责
(一)各涉密部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各涉密部室负责人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统计局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组织实施责任人,保密员是保密审查的直接责任人;
(三)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信息或虽经保密审查但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失密的,按《保密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本机关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五)对保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科室建立、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六)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室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职责
(一)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二)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受理各部室提出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四)熟悉本岗位保密职责,掌握相关知识技能,并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