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38447K/2024-04544 成文时间 2024-11-28
发布机构 梁山县财政局 组配分类 惠企政策
成文日期 2024-11-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府采购业务指导:案例|分公司受过处罚,总公司投标是否无效?

发布日期: 2024-11-2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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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营养配餐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中规定,中标单位在“以往餐饮经营中没有任何食品卫生安全 、 消防安全方面的不良记录”。该项目中标单位虽然没受过处罚,但其旗下分公司曾受过处罚。由此质疑供应商认定中标单位在以往餐饮经营存在食品卫生安全不良记录,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要求重新招标。


收到供应商投诉后,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证该企业分公司在该年度确实受过处罚,属于政府采购法中“重大违法记录”,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问题引出

分公司受过处罚,总公司投标是否无效?


专家点评

某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分公司受罚,总公司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受过处罚,且处罚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关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那么总公司投标将被判定为投标无效。


还有部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咨询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母公司还能参加政府采购吗?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9323-3614272)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本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郝帮滔


信息来源: 梁山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