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禁止哄抬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4-04-2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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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

“五一”假期期间,为维护重要节日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市场整体价格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按照市、县政府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价格监管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坚决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严禁价格串通,哄抬物价。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四、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五、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各类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将从严处罚,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遇价格违法问题请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