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20538R/2024-01710 成文时间 2024-05-10
发布机构 梁山县司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4-05-1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5-1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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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人民政府

      

梁政复决字〔2024〕10号

 

   人:张某某。

请人: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日在拼多多店铺“抖音严选”支付4.01元购买“XX牙刷”一份。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不认可该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商家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不立案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2.《消费者投诉举报书》;3.交易截图与商家资质信息截图;4.产品图片;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简要摘录)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法律法规赋予举报人举报权的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维护公共利益,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线索进行核实、调查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利益,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不会影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并非本案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法发[2024]1号)规定,实名举报人对是否立案决定、调查程序、处理结果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除实名举报人能够证明有利害关系之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对举报事项的处置义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上举报梁山XXX工作室在网上销售的“XX牙刷”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商家进行处罚。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举报人“梁山XXX工作室”进行了核查,在营业执照中登记地未发现被举报人,多次拨打商家联系人电话,亦无人接听,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1月21日在12315平台上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针对在营业执照中登记地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行政复议,且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相关材料:1.举报单;2.《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3.山东XXX公司梁山XXX物业服务处向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4.不予立案审批表;5.梁山XXX工作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公示信息;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梁山XXX工作室系个体工商户,入驻抖音平台销售日用品等物品。梁山XXX工作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记信息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梁山街道XXXX,经营者:XXX。”2023年11月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梁山XXX工作室,称其在“抖音严选”购买的一份“XX牙刷”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虚假宣传等问题,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依法对商家调查,对商家违反产品的国家执行标准的行为提交给平台,对违法商家进行扣分、删链接、封店,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等举报请求。

收到申请人的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到梁山XXXX进行现场检查。当日,山东XXX公司梁山XXX服务处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称梁山XXX工作室不在梁山县梁山街道XXXX进行经营活动。经检查,被申请人于11月16日制作《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执法人员与物业工作人员共同核实该小区X号楼全部业主信息后,未发现梁山XXX工作室经营者XXX在该小区居住,也未查询到XXX在该小区的登记信息;该小区物业向执法人员出具了一份证明梁山XXX工作室不在该小区X号楼进行经营活动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与经营者XXX无法取得联系;经核查“抖音严选”,未发现被举报人违法行为;11月16日,经审批,被申请人以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被举报人梁山XXX工作室不予立案。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告知,具体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工作人员通过商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未发现商家的经营场所,多次拨打商家联系人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商家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梁山XXX工作室于2024年2月20日注销登记。

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其举报行为应满足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件。申请人举报案涉产品“XX牙刷”涉嫌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虚假宣传等问题但申请人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案涉产品有质量安全等问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其次,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处理,是对被举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益,而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未参与到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虽然享有举报并获知被申请人处理结果告知的权利,但是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如何进行处理没有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如何进行处理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亦没有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再次,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案涉产品造成实际性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其处理结果总体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审批,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未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理由等告知申请人,亦未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告知期限。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处理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履行了核查、审批、告知等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张某某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信息来源: 梁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