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4295253/2023-00946 成文时间 2023-03-23
发布机构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组配分类 部门工作推进
成文日期 2023-03-2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5-1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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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制订本制度。

局机关所有政务工作,凡属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形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组织机构:县教体局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等信息;

2.政务公开组织管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要点、目录、指南、年报等;

3.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和执行落实情况公开等;

4.财政预算决算:部门财政预决算;

5.重点领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职业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

6.建议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

7.公告公示:需广大市民、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广泛知晓的重要通知、公告等事项;

8.法规文件:部门文件;

9.“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人员名录、抽查对象名录、查处结果;

10.专栏:行政执法公示专栏、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梁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题。

11.公共企事业单位:梁山一中、梁山县实验中学、梁山县第二中学、梁山县第一实验小学、梁山县第二实验小学

12.要闻动态:局机关重要活动或全县学校举办的重要活动。

13.根据实际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实行集约化建设,受县政府统一运维监管。是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

2.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应具有权威性、时效性和适应性,由融媒体中心负责管理。

(三)公开流程

1.信息提供。

各科室根据我县政务公开内容责任分工,指定一名专门信息员,负责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政务公开所需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年度重点信息,并保持动态更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由学校专人负责,局办公室只负有指导责任。

2.信息审查

办公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信息文件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重要信息经办公室初步审核后,需按发文报批程序,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进行报批。

3.信息发布

主动公开信息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的政府信息。

1.予以公开情形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便民提供该信息。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并提供该政府信息,包括作出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事实行为;对近期内将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不予以公开情形

(1)国家秘密类豁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

(4)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一般予以公开,或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5)内部事务信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行政查询事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无法提供情形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也可以视加工分析难易情况予以提供。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行政机关可作出无法提供的事实判断。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信息来源: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