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4295253/2024-03249 | 成文时间 | 2024-08-23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招生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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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招生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涉及面广、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安排,依法实施。要加大对招生 工作的监督管理,在招生工作期间,各乡镇(街道)和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严格招生程序,严肃招生纪律,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牢固树立对学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教育形象和社会稳定,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学校要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完善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等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重点做好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儿童、低保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教育和体育局将继续依托中小学学籍系统,对乡镇(街道)和学校控辍保学工作进行监测和定期通报,努力实现失学辍学适龄儿童由“动态清零”转向“常态清零”,确保秋季学期开学前,除经教育、残联、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的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儿童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规范办学行为。各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面试。学生和教师按随机方式均衡编班,不得在开学前后采取考试方式分班,严禁巧立名目设立“科技班”“实验班”“重点班”等。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服务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控制班额,严禁跨服务区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学籍。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四)加强违规查处。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擅自注册学籍。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严格按县纪委制定的《梁山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问责办法》(梁纪发〔2015〕6号)追究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实行“阳光招生”。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各招生学校要通过上网公布招生政策、下发宣传单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让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网上报名程序,同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开,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