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4295253/2024-04152 | 成文时间 | 2024-08-23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招生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4-08-2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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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家长服务社会,全面做好今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争取广大家长朋友、社会各界对教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家长详细了解招生政策,按时进行网上报名,规范招生秩序,妥善有序应对入学高峰,促进全县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现将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我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延缓入学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本服务区内年满6周岁,即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幼儿园交送所在镇街教育学区统一报县教体局基教科审核备案。
二、适龄儿童休学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 )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梁山县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