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4295253/2025-00832 | 成文时间 | 2025-04-02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5-04-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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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课后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课后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开展课后服务的中小学(含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及有课后服务需求的民办中小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益导向原则:课后服务坚持公益属性,课后服务费应确保用于课后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营利。
(二)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行为,严格审批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三)公开透明原则:课后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收取
第四条 课后服务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服务性收费:公办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依据《梁山县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梁教体字〔2024〕34号),暂定为每生每课时2元。
(二)代收费: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第三方机构提供课后服务的,学校可以收取代收费。代收费标准由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相关因素,按照公益性原则制定。
(三)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课后服务工作,按有关规定落实激励政策,所获捐助资金纳入课后服务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收费管理要求
第五条 学校在提供课后服务时,应提前公示收费标准,充分征求家长和学生意见,由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内容、时间。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及收取费用。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应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且课后服务收费独立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餐费一并收取。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聘请校外人员(如第三方机构人员、社会志愿者等)的劳务补助。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补助。补助标准每2年核定一次。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按劳务费管理。
第八条 用于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与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如教学材料、体育器材等费用;同时可用于弥补因课后服务产生的水电费、场地设备维护等运行经费支出。
第九条 为参与课后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与课后服务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严禁将课后服务费资金用于平衡学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与课后服务无关的支出;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资金;严禁将收取的课后服务费存入个人账户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资金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规范课后服务收费会计核算。服务性收费计入其他收入科目,代收费计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应设置专门的会计账簿,详细记录课后服务费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课后服务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审批流程、报销标准等。各项支出需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课后服务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课后服务费资金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如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因课后服务购置的资产,应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成立内部监督小组,定期对课后服务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学校应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课后服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不定期对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财务核算规范性等。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收取和使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