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6693430483/2025-00881 成文时间 2025-05-13
发布机构 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成文日期 2025-05-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责任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5-1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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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岗位责任信息

执法主体

岗位名称

岗位职责

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梁山县综合执法大队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建筑业、人防(民防)等领域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拟订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建筑业、人防(民防)等领域执法方面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规划、城市绿化、房地产、建筑业、人防(民防)等领域相关执法工作。

(三)负责城镇容貌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规章,参与拟订城镇容貌管理标准并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负责对损害城镇容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整治等重大活动;协调推进全县重大争创、节会、迎查等活动执法保障工作。

(六)行使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区、乡镇(街区)驻地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乡镇(街区)驻地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乡镇(街区)驻地人口集中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

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接收、处理、反馈等工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应对、处理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跨部门、跨区域、重大复杂的违法违规案件,并依法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十一)负责受理、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方面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参与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方面的建议提案及信访事项办理。

(十二)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信息来源: 梁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