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52766XB/2025-01345 | 成文时间 | 2025-07-25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5-07-2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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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5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通知
各取用水单位:
为贯彻“节水优先”、“四水四定”方针,落实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要求,强化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按照济宁市下达我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指导原则,结合各取用水单位2024年度实际用水情况、用水效率等因素及2025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梁山县水务局核定了各取用水单位2025年度计划用水量。为做好2025年度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用水单位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建立取用水台帐,健全取用水管理制度,确保取水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取用水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取用水单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对取水造成的水资源变化进行动态监测,严禁因生产生活取退水对水环境造成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地表、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税。梁山县水务局、梁山县税务局对各取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取用水单位(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提高税额收取水资源税。
三、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擅自变更。确因生产、生活、基建等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提前30日向原用水计划核定部门提出申请,原核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取用水单位必须将增加取用水的理由、数量等以书面形式报梁山县水务局批准后执行,否则对取用水单位超定额超计划部分实行加价征收水资源税。
附件:
梁山县2025年度核定非农业用水计划汇总表
梁山县水务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