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20538R/2025-01358 | 成文时间 | 2025-07-28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成文日期 | 2025-07-2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07-28 17:19
浏览次数:
梁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梁政复决字〔2025〕55号
申 请 人:辛某某。
被申 请 人: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主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爱尚XXX水果蔬菜超市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齐全,该申请经过补正后,
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关于举报XX水果蔬菜超市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2024年11月28日在梁山县XX水果蔬菜超市购买的卫龙辣条大面筋是过期产品。被申请人于12月1日签收。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及相关材料:1.邮寄单面及邮件轨迹截图;2.投诉举报信;3.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4.支付账单详情;5.购物视频;6.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辩称:(简要摘录)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由于中间派送环节出现误差,被申请人未及时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接到该复议答辩通知后,被申请人经过邮政、物业联合查找,找到了上述投诉举报信,信中投诉举报XX水果蔬菜超市销售的辣条过期,被申请人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处理该投诉举报。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向申请人发送了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成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和相关材料:1.邮件封皮;2.案涉投诉举报信;3.案涉产品外包装图片;4.支付账单详情;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国市监信复函《信访回复意见书》;7.向申请人发送投诉举报答复书163邮箱截图;8.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在XX水果蔬菜超市购买卫龙辣条大面筋,2024年11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该超市销售的卫龙辣条大面筋是过期产品。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载明其本人的邮箱:“3XXXXXXX1@qq.com”。2024年12月1日,该邮件被签收。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后,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3月31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该回复载明,经核查,XX水果蔬菜超市已关闭停业,改名为“XX早餐店”,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4月3日,被申请人将该回复通过部门邮箱发送至申请人的邮箱。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2025年3月31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2025年4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于2025年4月3日通过邮箱发送至申请人,将案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显然超过了举报事项的法定告知期限,系拖延履行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但鉴于被申请人已在本机关受理该案后处理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本机关已无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理举报职责之必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辛某某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或嘉祥县人民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