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320043118263/2025-01446 | 成文时间 | 2025-08-05 |
发布机构 |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5-08-05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08-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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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责令关闭
7、行政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办理依据
1.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行政法规
(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令第4号)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地方法规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四、承办机构
梁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一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案
六、办理时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梁山、
嘉样、汶上、金乡任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537-7321839
信函投诉:梁山县忠义路1号
九、办公时间、电话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537-6132868
办公地址:梁山县忠义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