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320043118263/2025-01446 成文时间 2025-08-05
发布机构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
成文日期 2025-08-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5-08-0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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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6、责令关闭

7、行政拘留

8、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办理依据

1.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行政法规

(一)《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劳动部令第4号)

(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九)《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3.地方法规

(一)《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梁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理基本流程

立案审批--调查取证一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结案

、办理时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当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梁山、

嘉样、汶上、金乡任一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投诉电话:0537-7321839

信函投诉:梁山县忠义路1

、办公时间、电话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537-6132868

办公地址:梁山县忠义路1号


信息来源: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