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山东省济...
基本编码:JN370832AJ370125002000
实施编码:1137083200431182632370125002000
事项版本:92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实施主体 | 梁山县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权限划分 |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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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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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1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电话:13854761984 网址:http://jils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电子邮箱:lsxwhk@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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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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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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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一章第六条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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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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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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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安监发〔2012〕55号,2015年12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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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下载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将企业有关文件整理汇总后形成 | 是 | 无 | 无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将企业有关文件整理汇总后形成 | 是 | 无 | 无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法定机构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件 | 是 | 无 | 无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关法定机构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件 | 是 | 无 | 无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是 | 无 | 无 |
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工程验收,经整改确认后,形成纸质材料 | 是 | 无 | 无 |
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将企业有关文件整理汇总后形成 | 是 | 无 | 无 |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人的装置、设备经应急管理部门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需要提供 | 是 | 无 | 无 |
延期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下载 | 是 | 无 | 无 |
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中下载 | 是 | 无 | 无 |
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幅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 | 使用打印机复印功能对相关证照进行复印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 0个工作日 | 提出审查意见 |
审批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0个工作日 |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级负责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委托设区的市级应急局(审批服务局办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 | 0537-7321911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 | 0537-7321717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法律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结果名称: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法律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结果名称: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13854761984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应急局窗口
电话:13854761984
网址:http://jilszwfw.sd.gov.cn/jnzwdt/jnzwdt/pages/other/advisory-service.html
电子邮箱:lsxwhk@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