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知识产权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西厅市场监管1号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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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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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案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西厅市场监管1号综合窗口 电话:0537-731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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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专利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利维权援助工作,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免费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确定公益性维权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维权援助申请,提供相关事务咨询、纠纷解决方案等公共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维权援助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0个工作日 | 送达企业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梁山县忠义路1号 | 0537-7321911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梁山县文化路15号 | 0537-732171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取得专利权后享有什么权力? |
解答 |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问题 | 什么情况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 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什么? |
解答 | 由于商业秘密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使得它日益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两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而擅自披露商业秘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之前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 (二)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一般合同而侵犯商业秘密 1)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订立合同以后,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商业秘密,泄漏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
问题 | 商标的区域保护是什么? |
解答 | 商标的基本作用就是为了在同行业中与其公司的产品进行区分,把商标进行注册就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在同行业里注册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在港澳台地区没有注册但已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仅在当地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以受保护。否则以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就保护谁。 |
问题 |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 |
解答 | 在新的形式下,著作权的侵权案以其复杂多样的形式出现在各个案例中,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也正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正确认定著作权行为,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有哪些?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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