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线下办理...
基本编码:JN370832LSSWJ37043002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23365382370430020000
事项版本:1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梁山县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是否网办 | 否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办理时间 | 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税务大厅综合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送达方式 | 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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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税务大厅导税台 电话:0537-7312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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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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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本事项无办理流程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梁山县税务局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西路56号 | 0537-732176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15号 | 0573-732171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定期定额核定的程序有哪些 |
解答 |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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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税务大厅导税台
电话:0537-731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