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基本编码:JN370832TJJ370724001000
实施编码:11370832MB2850746W4370724001000
事项版本:50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梁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一楼退役军人事务局窗口;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忠义路东段为民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其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认定伤残性质和评定等级,制作伤残证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泰山路“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窗口 电话:0537-736750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12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其他 | 其他 | 是 | 无 | 无 |
档案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 是 | 无 | 无 |
伤残原因记载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者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负伤证明、军事训练计划等证明材料。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 是 | 无 | 无 |
医疗档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身份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退役军人身份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空白表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审批发证 | 对市级部门提报的纸质、电子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复审、省级审批、厅领导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或变更伤残人员证,逐级发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报批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0个工作日 | 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或变更伤残人员证,逐级发给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将报批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梁山县新城区忠义路 | 7321911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梁山县文化路12号 | 732171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什么材料? |
解答 | 申请新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评残申请(由申请人签名),内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战因公负伤时的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及详细经过。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还须提供授予警衔审批表。属于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职业病致残的,应当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须有团级以上部队或者县级以上人武部门(军分区)或者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负伤证明、军事训练计划等证明材料。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须有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说明其身份及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表彰材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有申请人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机构表彰的材料,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七)一般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八)负伤时治疗医院的医治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伤残情况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 (十一)《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两份。 |
问题 | 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怎么办? |
解答 | 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供残情医学鉴定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留当地鉴定、呈报时使用),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家出诊鉴定。 |
问题 |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不认可怎么办 |
解答 | 申请人对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上报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本次申请的最终鉴定结论。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 |
问题 | 申请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死亡怎么办? |
解答 | 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后死亡的,按照《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残疾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残情医学鉴定前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泰山路“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窗口
电话:0537-736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