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粮食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部门基本信息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执法依据  公文法规  办事程序

部 门 基 本 信 息

 

机构名称

 梁山县粮食局

办公电话

 0537-7322941

投诉电话

 0537-7322941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0537-7319380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Liangshiju0808@163.com 

职  能

1、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县
关于粮食流通、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县主要粮食
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制订我县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2、负责保持我县粮食总量平衡与市场宏观调控,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
济和价格干预等手段,加强对我县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粮食供求总量基本
平衡和价格稳定。
3、负责建立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保持必需的地方储备粮数量并建立
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体系,确保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粮
食市场波动时,即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军需民食和社会稳定。
4、严把粮食准入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审查县内和外来参与
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明。对不具备
粮食经营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和加工的经营主体,不予资格认
定,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允许进入县域内收购,防止扰乱收购市场和粮
源外流,确保我县粮食安全。
5、负责本县域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
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统计报表工作,定期检查其经营台帐,掌握全县粮
食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建立完善粮食经营信息报表制度,按照《粮食流通管
理条例》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主体,都应建
立经营台帐,及时向粮食局上报有关数据和情况,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6、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种粮食市场主体依法从事收
购,规范收购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
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
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
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予
以处罚,以维护我县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会同工商、公安、物价、质
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囤积居奇、谋取暴利、哄抬
物价、掺杂使假、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确保我县粮食市场的正常有序。
7、 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 导 班 子

 


姓名

 侯昭良

7322941

职务

 局长

工作分工

负责主持依法治局工作,制定全局执法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工作;负责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听取职能股、所执法责任人执法情况汇报,把握执法动态,研究重大举措,提出安排意见和要求。

姓名

 于桂玲

职务

 副局长

工作分工

分管粮食购销业务、储备粮管理、粮食收购资格准入、粮食统计业务管理、粮食经济协会等工作;负责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粮食行情预警预报、订单农业等业务;协调县农业部门、税务部门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
分管科室:粮食准入中心、粮食管理中心

姓名

 韩玉敏

职务

 副局长

工作分工

分管粮食工业企业、多种经营、居民厨房工程、粮食行业协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城镇居民及军粮供应、妇联、科技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县发改、工业、外经外贸、民营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分管科室:综合科

姓名

 文一民

职务

 副局长

工作分工

分管党务、人事劳资、团委、粮食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县组织、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分管科室:人事教育科、团委、粮食监督检查大队

姓名

 张 荣

职务

纪检书记

工作分工

分管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行业审计、财务管理工作;分管粮食行业审计、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县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分管科室:综治办

姓名

 靳庆臣

职务

 工会主席

工作分工

分管工会、老干部、计划生育、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县工会、老干部、计生、民政、稳定、信访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分管科室:计生办

姓名

 闫兴超

职务

监督检查大队长

工作分工

主持粮食监督检查大队的全面工作。协调县纪委投诉中心、法制办、工商、公安、物价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准入中心和管理中心做好粮食执法工作。

姓名

 杨振

职务

 副主任科员

工作分工

协助文一民同志主持局机关日常工作,分管局机关公务接待、会议召集、文字材料、档案、车辆、环境卫生、后勤保障及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协调县委、政府两办做好有关工作。分管科室:办公室

 

 

内 设 机 构

 

 


机构名称

办公室

办公电话

 0537-7322941 3226671

投诉电话

 0537-7322941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机要、接待、保卫、会议组织、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后勤卫生等工作,并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机构名称

人事教育科

办公电话

 0537-3226672

投诉电话

 0537-3226672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局机关党、团事务、人事和劳动保障工作,并指导全县粮食企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机构名称

财务科

办公电话

0537-3226676

投诉电话

0537-3226676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税收制度;编报全县粮油财务计划、粮油产需计划、收支平衡计划、购销调存计划、地方储备计划和会计决算,汇总财务报表 

机构名称

综合科

办公电话

0537-3226687

投诉电话

0537-3226687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粮食工业企业管理、多种经营、居民厨房工程、粮食行业协会、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城镇居民及军粮供应工作

机构名称

 粮食市场准入中心

办公电话

0537-3226680

投诉电话

0537-3226680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审查粮食收购主体资格,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明,对不具备粮食经营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和加工的经营主体,按规定予以处罚。

机构名称

 粮食信息管理中心

办公电话

 0537-3226681

投诉电话

 0537-3226681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全县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统计报表工作,定期检查其经营台账,掌握全县粮食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提供第一手资料。

机构名称

 粮食监督检查大队

办公电话

 0537-3226679

投诉电话

 0537-3226679

邮政编码

272600

传真号码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办公地址

 梁山县水泊东路59号

网  址

 

电子邮箱

 

职  能

负责对全县所有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执 法 依 据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128-02-2004-000001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保护粮食生产者种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国务院2004第407号令

2004.5.19

主动公开

0128-02-1996-0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10.01

主动公开

0128-02-1999-00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规定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10.01

主动公开

0128-02-1990-000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对监督行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等作出法律规定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0.10.01

主动公开

0128-02-2004-000005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第168号令

2004.6.30

主动公开

0128-02-2004-000006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佥权益

国粮检[2004]230号

2004.11.24

主动公开

0128-02-2003-000007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2003.8.15

主动公开

0128-02-2006-000008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科学有效发挥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待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

 

 

主动公开

 

 

公 文 法 规

 

信息索取号

信息名称

内容描述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

公开类型

0128-02-2004-00000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佥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国粮政[2004]121号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5-000002

粮食监督检查规程

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

国粮检[2005]31号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5-000003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

规范和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

国粮检[2005]31号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5-000004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

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佥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8-000005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

国粮检[2006]139号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6-000006

山东省粮食库存检查实施细则

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

 

 

依申请公开

0128-02-2006-000007

山东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

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

 

 

依申请公开

 

 

办 事 程 序

 


1、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1)对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出具以下书面材料: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③资信证明;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⑤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2)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要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个性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4)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要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者的经营场地、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2、粮食信息统计工作程序
(1)负责培训所有粮食经营、加工和转化企业的统计人员,接受各类粮食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并要求及时准确。
(2)监督检查各类粮食企业的统计台帐和报表,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违犯《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要提出检查报告,并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发出处理《告知书》
3、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一)案件受理范围
1、粮食监督检查发现的
2、举报揭发的
3、上级机关交办的或同级机关移送的
4、其他应受理的
(二)立案审查
1、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2、是否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3、是否符合时效
4、是否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领导审批,派专人承办
(三)调查取证
1、承办人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对案件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检查登记表》
4、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四)案件审理
1、对调查终结报告审核
2、对案件全面审查认定
(五)案件处理
1、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陈述、申辩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案件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的
2、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
3、其它应予结案的

应予结案的填写《结案登记表》进行案件整理、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