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由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梁山县政府门户网站(www.liangshan.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联系电话:0537-7322033)。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梁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公开渠道,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局共公开各类政务信息162条,其中法规文件信息1条、行政权力信息2条、财政预算决算信息2条、营商环境信息123条、重点领域信息4条、会议公开信息2条、公共资源配置信息4条、法治政府信息2条、行政执法信息2条、政务公开组织管理信息1条、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信息1条、年报图解信息1条、公告公示信息11条、 基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信息1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3年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6件,按时答复6件。比去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1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健全政务公开组织领导体系。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分管科室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政务公开管理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根据工作实际,突出公开重点,及时更新、充实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设置法规文件、组织机构、规划计划、统计信息、行政权力、财政预算决算、减税降费、营商环境、重点领域、会议公开、重点领域、建议提案、人事信息、政务公开组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栏目,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督促各部门按照类别细化具体内容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维护,全面落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和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工作制度,实现对政务信息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力度,设置惠企政策专区,及时公开税费优惠、减免政策等信息公开。扎实做好行政权力运行、财政信息、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动态调整收费项目,定期发布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民生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力度。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2023年,我局认真抓好门户网站日常更新维护情况检查,确保网站页面随时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内容及时准确更新,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真实,提供的各项便民服务和互动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五)监督保障情况。
1、局机关各科室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由内设机构政策法规科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为全面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加强培训交流。积极参加政务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41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25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5 | 1 | 0 | 0 | 0 | 0 | 6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5 | 1 | 0 | 0 | 0 | 0 | 6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5 | 1 | 0 | 0 | 0 | 0 | 6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2 | 0 | 0 | 0 | 2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对比2022年存在的政务公开公示数量不足问题,2023年公示情况有了极大改善。2023年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信息公开工作与该项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信息公开的敏感性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此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总结实践经验,把握公开工作的规律性,研究解决公开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坚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有重点、有形式、有载体、有承诺、有实效, 不断提高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2023年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2023年我局按要求及时公布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重点公开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公开城乡建设发展主要内容和重点领域;重点公开公开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以及住房保障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严格落实中央、省和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公开要求,按照“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供气和供暖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加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公布农村危改、改厕、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以及营商环境等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材料。
(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我局2023年未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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