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物价局政务信息公开
部门基本信息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执法依据 公文法规 办事程序
机构名称 |
梁山县物价局 |
办公电话 |
0537-7363797 |
投诉电话 |
1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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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0537-7329203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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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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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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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Wjjbgs2008@163.com |
职 能 |
1、 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性价格改革的计划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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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师朝义 7329203 |
职务 |
局长 |
工作分工 |
负责主持依法治局工作,制定全局执法工作计划;负责组织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工作;负责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听取职能股、所执法责任人执法情况汇报,把握执法动态,研究重大举措,提出安排意见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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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杨传海 |
职务 |
副局长 |
工作分工 |
负责物价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总体安排,研究设置主要执法岗位,落实责任人员并分解执法职责、职权及执法责任。分管检查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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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凡河 |
职务 |
副局长 |
工作分工 |
协助局长组织全局执法工作;受局长委托处理全局执法工作有关方面的事务和指导全局的执法工作;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管价格科和综合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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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兰秀友 |
职务 |
纪检书记 |
工作分工 |
协助局长组织全局执法工作,配合全局工作安排,负责局纪检工作,分管收费管理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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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尹燕新 |
职务 |
工会主席 |
工作分工 |
分管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工作。 |
机构名称 |
办公室(加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 |
办公电话 |
0537-7363797 |
投诉电话 |
0537-7363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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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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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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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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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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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Wjjbgs2008@163.com |
职 能 |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内部管理事务,负责来文处理和公文制发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和草拟物价工作材料,负责全县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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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物价检查所 |
办公电话 |
0537-7329204 |
投诉电话 |
0537-7329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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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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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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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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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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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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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依法对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律法规的情况实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执行检查、纠正和制裁,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承担商品服务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价格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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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价格认证中心 |
办公电话 |
0537-7315637 |
投诉电话 |
0537-7315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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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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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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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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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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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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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接受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的委托,办理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及经济纠纷中涉案物品价值的估价鉴定,受理社会经济活动价格行为合理、合法性鉴证认证。负责市场物价动态监测、形势分析和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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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收费科 |
办公电话 |
0537-7312419 |
投诉电话 |
0537-7312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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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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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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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财政局一楼大厅东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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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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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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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收费年检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的行为组织治理整顿;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争议,指导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公用事业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的核定和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收费成本的调查, 为上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政策提供依据;办理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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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价格管理科 |
办公电话 |
0537-7365187 |
投诉电话 |
0537-7365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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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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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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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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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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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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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和房地产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县管各种商品价格改革和调整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原则和作价办法。对重要商品价格进行监管,并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各种商品的价格争议,指导全县各种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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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综合科 |
办公电话 |
0537-7363797 |
投诉电话 |
0537-7363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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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272600 |
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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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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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梁山县金城路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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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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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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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
负责组织全县农本调查、分析上报工作和相关成本监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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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取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公开类型 |
0141-02-1997-000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对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及违反价格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
国家主席令[1997]号 |
1997.12.29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6-000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定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1996.10.01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9-000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规定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1999.10.01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0-000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对监督行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等作出法律规定 |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1990.10.01 |
主动公开 |
0141-02-2003-000005 |
《物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收费 |
发改价格[2003]1864号 |
2003.11.13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4-000006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为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国家计委计市场[1994]220号 |
1994.03.01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4-000007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
为进一步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计价检[1994]250号 |
1994.03.03 |
主动公开 |
0141-02-1998-000008 |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
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
计价格[1998]2084号 |
1998.10.21 |
主动公开 |
0141-02-2006-000009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
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 |
发改价格[2006]532号 |
2006.03.27 |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取号 |
信息名称 |
内容描述 |
文件编号 |
产生日期 |
公开类型 |
0141-02-2008-000001 |
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 |
济价格字[2008]5号 |
2008.01.07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2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拉坦前列素滴眼液等药品单独定价的通知》的通知 |
关于拉坦前列素滴眼液等药品单独定价的通知 |
济价格字[2008]3号 |
2008.01.07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3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进口荧光钠注射剂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公布进口荧光钠注射剂等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
济价格字[2008]4号 |
2008.01.07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4 |
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济价格字[2008]6号 |
2008.01.07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5 |
关于贯彻鲁价费发[2007]11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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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价费字[2007]153号 |
2008.01.03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6 |
转发《关于同意收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的通知 |
收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 |
济财综[2008]3号 |
2008.01.28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8-000007 |
关于表彰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先进单位的通知 |
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先进单位 |
济价费字[2007]155号 |
2008.01.03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1 |
关于公布济宁市第十五批市级一类幼儿园的通知 |
第十五批市级一类幼儿园 |
济教基字[2007]15号 |
2007.11.23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2 |
关于制定济宁各县、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
济宁各县、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济价费字[2007]156号 |
2007.12.28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3 |
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
济价检字【2007】10号 |
2007.02.12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4 |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的通知 |
部分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 |
济价格字【2007】17号 |
2007.01.16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5 |
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经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经营用电价格政策 |
济价格字【2007】4号 |
2007.01.16 |
依申请公开 |
0141-02-2007-000006 |
转发山东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我省临床用血项目及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我省临床用血项目及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 |
济卫规财字【2007】8号 |
2007.04.02 |
依申请公开 |
1、价格(收费)管理办事程序
(1)对属中央、省、市管理的价格和收费,在收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收费)规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贯彻到有关单位。
(2)对属本县管理的一般商品价格和收费,在收到本县有关部门调定价(费)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严格审核成本,按有关管理规定拟定调价(费)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发文批复执行。
(3)对属本县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由我局严格审核后,拟定调整方案,提出调整理由和依据,报市领导同意后执行。必要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提高价格(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4)收费许可证发放程序:受理申请--审核项目和标准--负责印制许可证--发放 。
(5)年检年审程序:受理--审核报表、票据--下达年检结论书
(6)收费许可证发放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证,年检年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7)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必须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2、价格认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委托。收到委托人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2日内予以答复,并出具受理委托通知书
(二)查验实物。对价格鉴定标的物进行现场查验,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核实有关数据和资料,并做好调查和查验记录,必要时对鉴定标的物进行拍摄备案。
(三)调查取证。鉴定标的物查验后,价格鉴定人员即对鉴定标的物及相关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并了解影响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
(四)价格鉴定。综合分析采集到的市场价格资料,确定中等零售价格,按照选定的价格鉴定方法进行价格计算,并作出价格鉴定结果。
(五)出具报告。价格鉴定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交给委托人。报告书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由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承办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确实案情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可适当延长价格鉴定工作日,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七)每宗价格鉴定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3、价格检查办案一般程度
〈一〉案件受理范围
1、价格检查发现的;
2、举报揭发的;
3、上级机关交办或同级机关移送的;
4、价格违法自查自报的;
5、职工价格监督组织检查移送的;
6、其他应当受理的。
〈二〉、立案审查
1、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2、是否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3、是否符合时效;
4、是否需要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处理。
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报领导审批,派专人承办。
〈三〉调查取证
1、承办人需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3、对案件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检查登记表》;
4、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四〉案件审理
1、对调查终结报告审核;
2、对案件全面审查认定。
〈五〉案件处理
1、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当事人陈述、申辩;
3、送达《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清退;
4、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案件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3、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
1、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且价格主管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决定全部落实的;
3、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的;
4、其它应予结案的。
应予结案的,填写《结案登记表》,进行案件整理、装订、归档。